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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后逃跑藏匿,为拒捕撞伤民警撞坏车辆

2014-07-17 16:20:32   TBV   评论:0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以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判处被告人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21时许,葛某某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鸭头记”饭店吃饭。饭后仲某某到“鸭头记”饭店楼下“不可思议”理发店内洗头时和该店店员张某某发生纠纷,仲某某电话告知葛某某等人,葛某某等人来到理发店后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被他人拉开,葛某某等人又持铁椅子等物品将店内镜子砸坏。后“不可思议”理发店经营者吴某某得知情况后赶到,与葛某某等人再次发生争执后离开。后葛某某持铁棍将理发店大门玻璃及被害人戚某某停放在理发店门口的皖FHG800现代轿车玻璃砸毁。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9838元。案发后,葛某某的家人赔偿戚某某损失9000元,戚某某对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葛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网上追逃。2013年6月5日13时许,葛某某驾驶皖FD9003黑色丰田轿车自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步行街肯德基门口向电脑城小区行驶至大华电脑城西侧巷内时,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民警发现。该民警上前欲实施抓捕,被葛某某察觉,葛某某遂掉头向南逃离至大华电脑城西门时被一辆厢式货车拦住,该局民警上前盘查并示明身份。葛某某立即倒车逃离,撞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左侧的皖FMC088福克斯轿车,并将上前实施抓捕的朱某甲撞到。后又驾车向前行驶撞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前方的皖FBD066别克轿车及一辆厢式货车后逃离。经鉴定,皖FMC088福克斯轿车修复费用为5405元,皖BD066别克轿车修复费用为1216元。案发后,葛某某的家人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朱某甲损失6500元、1750元、5400元,三人均对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葛某某于2013年9月6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随意损毁公民私有财产,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葛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强行冲撞、剐蹭他人车辆并撞伤抓捕民警,其行为已严重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经淮北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任晓东  丁天娇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TBV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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