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 > 正文

腰椎手术竟致残 无医质推拿师惹的祸

2014-04-08 08:49:09   TBV   评论:0

 

  李某本身仅从事推拿保健,并无医师等相关资质的李某,却为钱某实施了腰椎盘突出手术,导致钱某腰椎盘结核杆菌感染,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相当于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泗阳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人到中年的钱某常年备受腰椎盘突出之苦,多次到医院治疗,药也吃了不少,但依旧疼痛难耐,严重影响到了她的日常生活。听人说按摩推拿此部位能缓解疼痛,于是,她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了开设时间较长,推拿师资质较老的李某的推拿保健室。

  李某按照她的身体情况制订了一套详细的推拿方案,钱某每天也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推拿,三天下来,虽然每次推拿异常痛苦,但腰椎确有好转,这也让钱某觉得自己当初选择李某的推拿保健室是正确的,对推拿师李某的技艺也更加深信不疑。

  就这样到了第四天,李某边为其做推拿保健,边说:“你的腰椎损伤的太严重了,而推拿按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要一直坚持,长此下来,花费的钱也不算少,而且每推拿一次,你就要受一次罪,你还不如直接做个腰椎盘突出手术,而且这也不是什么大手术,我就可以给你做,费用也比医院低很多。”

  因为之前几天的推拿效果,钱某对李某的技艺不再怀疑,听李某如此一说,自己想想也对,天天这样太遭罪了,还不如一次性把罪受完算了,省得以后再受罪,

  于是,李某在保健室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为钱某实施了腰椎盘突出手术,其术后结果是直接导致了钱某腰椎盘结核杆菌感染,为此,钱某共住院治疗了300多天,花去医疗费共计57276元。2013年12月,经鉴定,钱某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相当于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等好人身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本身仅从事按摩推拿,并无医师等相关资质,却为钱某实施了腰椎盘突出手术,存在明显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原告钱某的损害后果被告李某应承担70%责任。原告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腰椎盘突出手术,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自身损害应承担30%责任。原告钱某损失总额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2364元,遂判决李某赔偿钱某各项费用共计92655元。(朱秀芹 冯婷婷)

责任编辑:lipeisheng  来自:TBV综合

相关热词搜索:腰椎

上一篇:教授评审权下放实现多赢
下一篇:学习毕世祥 做有“牛劲儿”的好干部

分享到: 收藏
焦点新闻
包河经开区:抓党建聚合力 促发展筑和谐 沪拟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宣誓 雨花“非遗”文化节将启 200余件湘绣文物展出 万达旅业携手皇家加勒比 战略开拓邮轮市场

内容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