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一案的违约和侵权之争
时间:2023-07-07 14: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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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的判决内容出现了细微分歧:(一)是法院认为,原告早在1964年就口头许可被告进行改编和表演,该许可是一直有效的,所以被告不存在侵权问题,这是从侵权角度上认可被告行为的合法性。(二)是1993年的协议属于报酬的约定,且存在十年的期限,同时也有续签协议的内容,因此被告需要继续支付报酬。实际上是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没有续签并继续支付报酬(但此项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指的是违约的损失,而不是侵权的损失。)(三)是法院认为被告在官网上未署名侵犯了署名权,应当赔礼道歉,这又是典型的侵权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纯粹是侵权,那么既然认定被告未侵权,就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请,或者告知原告变更为违约的诉请;如果是违约,倒是能说的通,被告确实没有严格履行1993年协议书的约定,应该赔偿损失,但不应该判决赔礼道歉。实际上判决书有点综合了侵权和违约之诉,进行了全面考虑,但是从法理上难免有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