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可烂尾,房贷还不停?南宁王女士被登黑名单,已起诉银行?
时间:2023-08-04 13:39:51
广西南宁王女士的母亲,在2019年购买了四川蓝光地产发售的“雍锦澜湾”项目,王女士是担保人。贷款57.5万元,期限为30年约定2021年交房。但是最终发现房产商的总部,早已经将应当放在南宁当地银行的预售资金挪用走了,导致项目公司无权继续建设,最终烂尾。
(相关资料图)
项目已经烂尾了两年多,但是王女士的母亲还得继续还银行房贷。最终他们决定,在没有交房之前停止归还房贷,但很快发现他们已经上了央行征信黑名单,而这一信息就是由房贷银行报送上去的,后来发现房贷银行与资金监管银行还是同一家银行。
这让王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银行已经缺失了自己的监管责任,为什么不管不顾还要继续向买房人继续收取房贷呢?而且还能将客户拉入央行征信黑名单?这就意味着未来客户无法办信用卡,无法办贷款,无法从所有的银行得到信贷支持。
购买的商品房可以烂尾,但是过去2年多了,需要承担的房地产商和银行好像没有任何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义务。但是后续的损失却是购房人承担了,这是一个什么道理?广西南宁的王女士怎么都想不通,最终决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追究侵权责任。
要求银行停止将借款人上央行征信黑名单,要求银行在未交房之前停贷停息,同时要求追究银行对于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不严的责任。因为王女士知道,如果不反击,后续还有可能会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有可能继续还要上法院黑名单,那么连飞机高铁都不能乘坐了,会对自己生活和工作造成很大障碍。
确实,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作为房产项目的资金托管银行,当地项目房产销售的资金都必须要被银行监管,必须用于当地房产项目的建设,不得被他人挪用或者转移,也不得用于担保抵押或者其他用途。同样购房人还贷款,也是需要有个先决条件的,最后房子烂尾了,那么后续贷款如何执行,应该双方再行议定。
王女士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到目前为止,案件还在审判之中,并没有得以宣判。如果割裂这个事,将其分为两件事来看,是这样的法律关系:
一、如果从房产商同银行签署的预售资金托管合同,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来看,银行确实有没有尽到监管预售资金的义务,那么应该为此承担责任。银行也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为此也要承担责任。
二、如果从商业银行房屋贷款合同来分析,银行是不管房产是否交付,只要形成了银行资金的借贷事实,那么借款人就必须按月归还房贷,否则就可以依照金融管理条例,报送央行征信部门,并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客户继续还款或者提前解除合同。
但是到目前为止,怪就怪在,从来没有就银行监管预售资金失职追究责任,也没有就此向购房人承担赔偿。也就是说资金被非法挪用了,既没有追查房地产商的责任,也没有追查监管银行的责任。所有的一切都被购房人承担了,他们收不到房,但是还要还房贷,如果不还房贷,又被银行送入黑名单惩罚,还要涉及到借款违约诉讼之中。
现在王女士站出来揭开了这一盖子,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那么国家对于现在烂尾楼的情况,是否也需要进行一次清查?对于需要承担责任的房地产商和银行,做一次系统的解决呢?给购房人也是银行的借款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呢?暂时停止还贷款,暂时停止计算利息和罚息,确实是一个不高的诉求,未来会有可能实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