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请求确认确认劳动关系,会被支持吗?|案例研究-世界头条
时间:2023-06-23 09:29:28
【裁判要点】
外卖骑手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因此,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但平台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资料图)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载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2至5小时不等。平台按照算法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徐某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平台向其按单结算服务费。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台客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被平台客服拒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号)相关规定,网约配送员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等,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规划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平台不同用工形式,在劳动关系情形外,还明确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案中,徐某在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上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其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查明某科技公司是否对徐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从用工事实看,徐某须遵守某科技公司制定的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规则,其订单完成时间、客户评价等均作为平台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但平台对其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要求,徐某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因此,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从事网约配送业务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制定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费结算标准和办法,徐某通过平台获得收入,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虽然徐某依托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综上,虽然某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对徐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因此,对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等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联合印发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2.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提示】
提示平台企业如向非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不对配送员的上线接单时间和接单量作任何要求,仅通过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进行控制和管理,则平台企业与配送员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提示外卖配送员如与相关公司符合严格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建议保留相应证据,如将来发生相应争议时,可以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生了相应的工作伤害,也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工伤认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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